快递公司的霸王条款

给妹妹在网上买了一台手机,但没几天就出现了小毛病,只能联系卖家退换货,但是退换货是需要先把手机寄送回去的。其间和快递员闲聊了一下,说到丢件的问题,快递员说你要是觉得是贵重物品的话你可以选择保价,不保价的话如果出现丢件最高只能赔偿快递费的5倍。但是一般人对于寄手机这种事都没有保过价吧,所以如果出现丢件了,只能说明人品不好。

关于快件丢失的赔偿问题,快递公司的快递单后面的快递服务合同上的保价条款中是明确的写着:

托运人(寄件人)可根据交寄快件的重要性、易损性等,自主选择保价或不保价快递服务品种。

如果托运人(寄件人)对交寄快件物品选择不进行保价,则双方确认交寄快件物品实际价值不超过其支付的快递费用5倍。选择不保价服务品种的,如交寄快件毁损灭失,按照双方在快递详情单上的约定进行赔偿,如双方没有约定,按照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托运人(寄件人)已支付快递费用的5倍赔偿。

对,就是快递费最高五倍的赔偿,要是你寄一个3000块的手机又没有保价,快递业务员要是看着这个手机还不错,就拿去自己用了,然后最高赔你15*5的赔偿金,这么想想也不是没有可能的事情。因为按照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中所描述的情况,默认的是没有报价的快件价钱最高只值快递费的5倍,同时按照这样的条款目的就是把丑话说在前头,没保价的东西丢了我们不负责,要么你就乖乖的多交点保价费。

一直在听说政府对于邮政快递行业的立法在如何如何的进行,但是这种消息都听到很多很多了,似乎没有一个地方有这种法规的约束。前两天又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消息。

昨天上午,市三界人大常委会议第36次会议召开,《市邮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本次会议上第一次提请审议。这次的《草案》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快件签收制度以及如何保障用户利益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快递详情单据最少留存6个月

《草案》指出,为了减少和预防不法分子通过快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快递员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完整地填写快递详情单,不得接收单据内容不完整的快件。同时,快递企业也应当建立快递详情单留存制度,留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如果快递企业违反了上述规定,邮政监管部门可对其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

收件人可以先验货后签收

《草案》规定,快递业务员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将快件送达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手中。在接收快件时,如发现快件外包装出现破损,收件人有权提出当面开拆验视,然后决定是否签收;如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时,收件人可以拒绝签收,并在快递详单上注明原因、时间。

而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快件,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可以先验视内件,在确定内件与详情单所填品名、数量相符后进行签收。如果出现问题,收件人可以拒绝签收、同时,快递业务员应协助办理退货手续。

邮件、快件等丢失最高罚3万

同时,《草案》还规定,如果快递员拒绝收件人或代收人先验货后签收,将被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

而如果邮政、快递企业在递送过程中造成邮件、快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或是因组织、调配不当,造成邮件、快件积压的,将被处以5000至3万元的罚款。

以上为重庆时报2012年9月25日第三版文章内容,记者周晓阳。

乍一看这个草案的内容确实涉及到了行业的规范问题,但一直所提到的都是罚款,所谓罚款,只能是政府部门对快递企业罚款,这钱理所当然的应该归党所有。奇怪的是我耐心的看完了这么长的一则报道,却不见提及对于丢件、损毁件这种情况发生后对用户的赔偿问题,不知道是这个记者不专业没有提到还是这个草案中根本没有涉及到对消费者赔偿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更愿意相信是后者,因为按照党的习惯,罚款增加党的收入才是大事,至于我们这些小屁民的利益关党什么事。

以上。

您也许会感兴趣:

快递公司的霸王条款” 有 15 条评论

  1. 快递员也不能轻易地拿件的,他们内部也是有制度监管的。例如我们查件时常看到一个快件的物流到哪,经过哪个快递员的手。假如经过了上一个快递员,但又没有经过下一下快递员的记录,这样很快就能查看,也能锁需责任的人。

    最后,我觉得如果是比较贵重的数码产品,感觉到大商城买比较靠谱。

  2. 其实我觉得这个也算不得霸王条款,贵重物品要保价不应该是常识么。至于罚款之类的,至少算是有个威慑,虽然上头的思维习惯导致不尽人意,但总比没有好一些吧……

  3. 在淘宝买过几个手机,都是用顺丰快递,还真没有关注过保价的问题。
    快递到还没有丢失过,只是有次从淘宝买狗笼子,三百块钱,走的佳吉物流,丢了。物流赔了卖家300,倒是挺保价。

  4. 丢件主要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了。不保价又担心,保价又觉得不太值,本来就该给我送到啊,为什么还要弄丢!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